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1、管理層造成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
為了強化對造成企業破產有過錯的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此類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后一款規定為資格限制責任,是民事特別法對于自然人身份權的特別限制。公司法第150條也有類似規定。
2、違反破產程序義務的法律責任。
為了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切實履行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第126條規定,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可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處以罰款。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3、欺詐破產行為的法律責任。
為了遏制各種欺詐破產行為,破產法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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