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25〕7號)、《關于健全創業支持體系提升創業質量的意見》(人社部發〔2025〕5號)等文件精神,落實“四穩”工作要求,用好用足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將創業擔保貸款作為穩就業、促就業的重要工作抓手,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設立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創擔補償資金”),初期2億元資金一次性到位。后續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和業務規模建立持續補充機制,資金來源包括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創擔補償資金產生的收益及追償款項等。
第三條 創擔補償資金用于我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的風險補償。
納入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體系的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應符合中央及市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24〕11號)、《關于調整優化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25〕11號)等文件規定。
第四條 市財政局委托重慶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創擔補償資金托管機構。托管機構應實施單獨賬戶管理并獨立核算,按規定撥付補償資金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作為創擔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創擔補償資金相關制度;
(二)編制創擔補償資金年度預算;
(三)監督托管機構對創擔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六條 托管機構對創擔補償資金進行日常運營及管理,承擔下列具體職責:
(一)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對創擔補償資金進行管理運營,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二)制定創擔補償資金操作細則;
(三)建立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相關臺賬;
(四)創擔補償資金審核、撥付、返還相關工作;
(五)每年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遇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主管部門;
(七)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合作擔保機構風險責任:
(一)承擔創業擔保貸款40%的風險責任;
(二)設置熔斷機制:單個合作機構當年代償率未超過4%的部分,創擔補償資金按照約定比例補償;當年代償率超過4%的部分,創擔補償資金不予補償。
第八條 合作銀行風險責任:
(一)承擔創業擔保貸款20%的風險責任;
(二)設置熔斷機制:單個合作銀行當年代償率未超過4%的部分,合作擔保機構按照約定比例履行擔保代償責任;當年代償率超過4%的部分,合作擔保機構不再承擔擔保代償責任。
當年代償率說明:單個合作機構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發生代償的本金/單個合作機構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解除擔保責任本金。
第九條 風險補償的范圍
創擔補償資金僅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未清償本金部分按照規定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條 風險補償比例
(一)未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分險的項目:構建合作擔保機構40%、創擔補償資金30%、合作銀行20%、重慶市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再擔保”)10%的分險機制。
(二)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分險的項目:構建合作擔保機構40%、國家融資擔保基金20%、合作銀行20%、創擔補償資金10%、市再擔保10%的分險機制。
第十一條 項目入庫。合作擔保機構應將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項目向市再擔保申報備案,市再擔保對項目進行審核后,分類將備案項目信息同步報送托管機構入庫。
第十二條 補償申請。已完成備案的創業擔保貸款發生風險后,由合作擔保機構向市再擔保申請風險補償,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再擔保墊付風險補償資金。市再擔保完成墊付后,向托管機構提交相關資料申報補償。
第十三條 補償審核及撥付。托管機構收到補償申報后,按規定做好審核工作,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用創擔補償資金按要求予以撥付,并按規定做好相關臺賬。
第十四條 補償返還。對于處置完畢項目在抵扣必要追索費用后,市再擔保按創擔補償資金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超過實際補償金額),于每年底與托管機構統一結算,合作擔保機構應留存追償相關原始單據備查。追償回收款返還創擔補償資金賬戶。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創擔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托管機構創擔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對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托管機構負責創擔補償資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風險補償內控制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履行風險補償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合作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的,及時向市財政局及監管部門報告,追回相應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七條 合作擔保機構應留存追償相關原始單據備查,在獲得風險補償資金后未繼續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未按約定向其他分險機構返還追償所得的,暫停對其風險補償,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合作機構申報風險補償時,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若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3年內不得享受財政風險補償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托管機構應符合行業監管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各項工作,并將資金托管操作細則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已經發布的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中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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