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進一步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帶動放大效應,降低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成本,根據《廣東省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若干措施》(粵府辦〔2025〕11號)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總額為限、注重績效”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的銀行貸款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
第三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廣東金融監管局,負責財政貼息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研究解決重大事項,按程序和權限組織信息公開,定期集中開展審核抽查工作。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現有融資信用服務信息化平臺管理,線上實現經辦銀行與支持企業的雙向選擇,線下由經辦銀行開展相關信貸和貼息發放業務。
第四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資金請領、撥付、結算和決算以及績效評價,主動接受審計監督。省財政廳負責落實財政貼息資金預算、安排資金。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會同發改、科技、工信、財政等部門加強政策宣傳,確保財政貼息政策最大惠及轄內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做到“應貼盡貼、能惠盡惠”,加力激發廣東市場主體活力,力求把市場資源調動起來、把企業信心提振起來、把經濟活力激發出來。
第六條 經辦銀行為21家全國性銀行在粵分支機構、5家地方城商行和廣東各家農商銀行及其下轄分支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恒豐銀行,廣州銀行、東莞銀行、華興銀行、南粵銀行、華潤銀行,廣州農商行、珠海農商行、東莞農商行、順德農商行、南海農商行、汕頭海灣農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轄內農商行及其余大集中核心系統內的農商行。
第七條 鼓勵經辦銀行優化信貸流程、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提高信貸和貼息效率;防范信貸風險,加強貸后管理,做好追償、處置不良貸款工作。
第八條 經辦銀行及時廣泛開展政策宣講,積極發動符合條件的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則,共同開展貼息申報。企業需向經辦銀行提交貼息申請書及承諾書。經辦銀行負責對企業資質、貸款投向、資金使用及利息收支等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保真實合規,并按程序填寫銀行貼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依規確定貼息工作技術保障服務第三方機構。由該機構負責開展政策培訓、指導貼息申報、監測貼息進度、審核貼息申報材料、協助貼息抽查等相關工作,并落實好相關國家和商業保密要求。
第十條 貼息對象
符合以下兩類標準之一的企業,可享受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貸款貼息:
(一)制造業企業。具體指在廣東省內注冊的企業,工商登記行業類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C制造業”項下的企業。
(二)高新技術企業。具體指在廣東省內注冊的,申請貸款貼息時處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相關政策文件中的有關要求確定,以省科技廳、財政廳、稅務局相關名單為準。
(三)貼息申報時,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主體,不予發放貸款貼息。
第十一條 貼息范圍
(一)對經辦銀行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發放的,且符合貼息條件的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貸款(含符合條件的中央政策性金融工具)所產生的利息支出給予財政貼息。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新增銀行貸款,用于建設廠房、購買設備、技術改造、科技研發等方面。制造業企業貸款為固定資產貸款,貸款須投向廣東省轄內。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貸款貼息,企業主營業務應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二)對應貸款須符合《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1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2號)。
(三)對貸款項目的審核采取負面清單制,具體范圍如下:貸款不得用于借新還舊、償還股東借款或其他銀行貸款(包括為償還銀行貸款借用的過橋資金)、償還企業其他債務、購買土地及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如購買理財、股票、虛擬貨幣等套利操作)、購買個人房產、購買個人用車、房地產開發、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不得用于投資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貼息標準
(一)比例固定。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按照貸款發放金額給予財政貼息。其中:
①貼息期為整年的,貼息金額=單筆放款的本金金額*貸款年利率*35%;②貼息期不足一年的按天計算,貼息金額=單筆放款的本金金額*貸款年利率*35%*(貼息時間段的實際付息天數/365)。
(二)上限控制。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2000萬元,政策執行期內單筆貸款合同可享受不超過1年貼息,同一筆貸款項目在貼息年度內獲得的各級財政貼息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貸款利息支付總額。省財政年度貼息對應的貸款總規模,控制在2000億元以內,三年總規模6000億元,額度用完即止,達到上限后不再接受新增的銀行貼息申請。
(三)其他要求。企業同屬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領域進行申請(均適用相同的貼息規則),同一筆貸款符合省內不同貸款貼息政策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政策進行申請。已享受中央財政大規模設備更新再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不再納入本次省級貸款貼息范圍。
(四)貸款貼息工作經費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據實核定后,增加列入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中安排。
第十三條 貼息方式
貸款貼息參照國家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行“兩個預撥”機制,省財政廳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前預撥貸款貼息資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預撥貼息資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據省內各銀行投放貸款情況和貼息資金需求,按季度向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預撥80%的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機構向客戶收取利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撥付財政貼息資金,后續根據實際支出及資金審核情況據實結算貼息資金。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的申請流程
(一)貼息申報。經辦銀行認真對照本細則確定貼息項目,并將本行系統采取合規方式對接第三方機構系統,通過后臺取數向平臺報送貼息項目信息,并上傳申報材料,確保申報信息的完整準確。經辦銀行的省級分支機構(含法人銀行總行)、省農信聯社加強審核管理,對本系統內貼息資金申請進行嚴格把關。貼息申報按季度進行,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全部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承諾書、貼息申請書、貼息申請明細表(附件2、3、4、5)。對于審核通過的貼息貸款,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相關季度剩余20%的貼息資金。
(二)貼息審核。第三方機構負責與合作銀行搭建自動取數、自動審核的對接平臺,核定貼息金額,報送貼息企業名單等相關工作。第三方機構將對上季度提交的申報信息自動審核,并將審核通過名單報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名單公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對上季度名單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經辦銀行劃撥貼息結算資金,經辦銀行在收到貼息資金后,于3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劃撥至對應企業賬戶,并于每季度末匯總貼息資金撥付情況錄入至第三方機構系統。
(五)建立財政貼息資金“調慢補快”調節機制。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分析各銀行貸款發放規模,對于發放規模較小、預撥貼息資金結余較多的銀行機構,收回已預撥的貼息資金用于支持貸款發放規模較大的銀行機構。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廣東金融監管局加強跟蹤管理、定期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貸款資金不按政策規定使用的,及時追回財政貼息資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建立全省已享受中央財政大規模設備更新等再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臺賬,并用于審核貼息申報材料;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供行業主管的其他正在執行的省級貼息貸款政策及企業名單,防止政策重疊。廣東金融監管局加強日常監督,督促合作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施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經辦銀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貸款的發放以及貸后管理,包括及時發現貸款資金是否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第三方機構依托信息系統對銀行申請數據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相關企業、經辦銀行自覺接受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并開展內部自查。對于存在相關問題的經辦銀行和企業,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采取收回相關資金、取消相關資金申請資格、行業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廣東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視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深圳市自行制定貸款貼息政策。該市轄內制造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不納入本細則貼息范圍。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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