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糧食市場化收購信貸支持力度,切實保障糧食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省級財政和參與基金的糧食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為符合條件的糧食收購業務提供融資增信。
糧食企業是指在山東省內注冊登記,并從事小麥、稻谷、玉米等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且符合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
第三條 基金設立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封閉運行、風險共擔的原則,實行財銀企協作、依法合規、市場化運作的管理機制。參與各方共同應對、化解風險,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
第四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綜合協調基金管理和審計相關工作,推動基金正常運作,定期調度貸款審批、投放、收回和風險處置等情況。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出資并組織指導績效評價工作。農發行山東省分行負責按規定確定貸款基本條件,監督分支機構發揮基金融資增信作用,落實貸款監管責任、強化風險管控,并承擔貸款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 成立山東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由省糧食和儲備局主要負責人,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分管負責人,三部門各1個牽頭處室(業務部)主要負責人,以及參與基金且出資份額前2位的糧食企業負責人組成?;鸸芪瘯饕氊熓菍彾ɑ鸸芾碇贫?,研究調整、補充基金額度,認定基金損益,審議基金存續、終止、清算,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等事項。
基金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設在省糧食和儲備局(代章),省基金辦負責人由省糧食和儲備局分管負責人兼任,成員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牽頭業務處室(業務部)各1名分管負責人組成。具體承擔基金運行的組織、協調等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使用,對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基金管委會報告。
基金管委會對重大事項實行會議研究、集體決策,省糧食和儲備局主要負責人為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會議議題由省基金辦提報,或由基金管委會成員單位動議。對基金代償確定、責任追究、變更基金管理人、認定損失、認繳基金企業退出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時,相關決策事項需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后通過。會后省基金辦形成會議紀要,由省糧食和儲備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日常運行與管理等工作,主要負責基金賬戶與資金管理、增信擔保與風險控制、貸后監管與風險處置、協調溝通與信息報告,提出基金收益分配、基金退出與終止清算的建議等。
基金管理人由省基金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任?;鸸芾砣伺c省基金辦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每季度向省基金辦書面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第七條 各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助省基金辦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配合開展轄區內相關糧食企業的庫存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基金總規模上限為4億元,其中吸納糧食企業合計出資上限為3億元,省級財政出資上限為1億元。糧食企業應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非權益性資金出資。各方出資同比例到位。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自簽訂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之日起20日內啟動募集工作,募集期不超過60日。各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各分支機構(以下稱“貸款銀行”),指導協調轄區內糧食企業積極參與基金設立。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在農發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設立專用賬戶,省財政出資和糧食企業實繳資金統一歸集到該賬戶?;饑栏駥嵭袑艄芾?、單獨核算、封閉運行,收支業務應與基金管理人日常業務分賬核算。專用賬戶僅限于提供信用保證業務的增信、代償及基金管理,基金不得被擠占、挪用。
第十一條 自愿認繳基金的糧食企業,在基金募集期內向住所地1家貸款銀行提出認繳基金和貸款資格申請。
第十二條 貸款銀行受理糧食企業申請后,及時收集企業相關材料,審查企業是否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報有權審批行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信用等級評定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書面答復糧食企業。
第十三條 貸款銀行確認申請認繳基金的糧食企業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后,應結合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確定企業認繳基金的資格及繳存上限,并報基金管理人審核?;鸸芾砣藢徍送夂?,書面反饋貸款銀行,同時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十四條 取得認繳資格的糧食企業與貸款銀行、基金管理人簽訂基金管理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對三方權利與義務、基金份額、基金繳存、貸款管理、違約責任、發生代償及其他管理責任等進行約定。協議簽訂5個工作日內,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十五條 三方協議報省基金辦備案后,糧食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認繳資金繳入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專戶,繳存金額不得低于繳存起點且不得高于貸款銀行確定的繳存上限?;鹄U存起點為100萬元,以10萬元為單位增加?;鸱輸蛋磪⑴c企業實繳金額計算(即1元=1份)。
除基金啟動的首次募集期外,基金存續期內,每年開放兩次補充認繳。其中,夏糧(小麥)收購貸款補充認繳基金開放日期為每年4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秋糧(玉米、稻谷)收購貸款補充認繳基金開放日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補充認繳后,其他參與基金糧食企業的基金認繳權重與責任相應調整。
省財政廳在首次募集期結束后,按照基金首期募集規模的25%認繳出資。在首次募集次年12月底前,按照基金總規模的25%調整出資。
第十六條 基金認繳期內,糧食企業認繳額度先到先得,滿額為止?;鹱允盏郊Z食企業首筆認繳出資后,即刻啟動運行。
第十七條 基金存續期為收到糧食企業首筆認繳出資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為保持基金穩定運行,存續期內除本辦法規定的退出、基金終止或清算等情況外,各方出資不得退出。
第十八條 基金啟動運行后,省基金辦每年年末將參與基金的糧食企業名單在省糧食和儲備局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糧食企業取得的糧食市場化收購增信貸款為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最后一筆貸款還款日不超過基金存續期截止日。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鼓勵貸款銀行根據糧食企業資信狀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實行優惠利率。
第二十條 貸款銀行根據糧食企業信用評級、盈利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資金需求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增信貸款授信額度。單戶糧食企業貸款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實際繳存基金額度的10倍。單戶糧食企業的貸款余額最高不超過1億元。
第二十一條 貸款流程
(一)糧食企業以書面形式向貸款銀行提出增信貸款申請,并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二)貸款銀行根據貸款審批流程開展調查審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意向函,主要事項包括:貸款用途、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方式、還款方式、貸款期限、抵(質)押情況等。
(三)基金管理人根據貸款銀行提報書面意向函及相關資料,于5個工作日內對增信貸款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向貸款銀行出具書面保證函,明確信用保證主要事項和要求;不符合規定的,向貸款銀行出具不予保證的書面意見。
(四)貸款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信用保證函與糧食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按收購資金需求和收購進度,發放增信貸款,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備案。嚴禁在糧食企業未開展收購活動時全額放款,貸款只能轉至符合農發行要求的糧食企業賬戶,貸款資金到位后,不得將增信貸款轉至企業法人或其關系人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糧食企業通過基金取得的增信貸款,專項用于糧食收購。貸款銀行按照銀行相關貸后管理制度和三方協議要求,對貸后資金實行全過程封閉管理,確保“庫貸相符、購貸銷還、資金安全”。銷貨時,原則上實行“先款后貨”,銷貨款必須回到糧食企業貸款賬戶。在授信有效期內,允許企業在授信額度內循環使用,并堅持“購貸銷還”,到期收回貸款本息,做到“糧走錢回”。
第二十三條 農發行山東省分行根據貸款管理要求,完善基金項下貸款監管措施,督促貸款銀行履行日常監管責任,重點關注貸款企業糧食收購、庫存管理、日常生產經營、失信被執行、重大訴訟、實際控制人變更、被監管部門處罰制裁等情況,檢查抵(質)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損毀、滅失以及被征收、征用等情況。
貸款銀行應當履行審核審查義務,按制度規定進行貸前、貸中、貸后管理,增信貸款發放后如發現糧食企業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發生上述重點關注事項(包含但不限于)、影響增信貸款的歸還等情況,應及時有效處置,并立即告知基金管理人,全力收回已發放貸款。
第二十四條 貸款銀行會同基金管理人加強糧食庫存監督檢查,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糧食企業應實行信息化管理,配備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視頻監控設施要接入省糧食和儲備局信息化平臺,主動接受遠程動態監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貸款銀行開放相關業務數據與信息。相關信息化建設費用,可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申請財政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在開展春秋季普查等相關工作時,應當將基金項下增信貸款收購形成的糧食庫存一并納入檢查范圍,核實賬賬、賬實相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貸款銀行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 貸款銀行在不增加糧食企業融資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對企業有效資產抵押、庫存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貸款風險,確保信貸資金安全和基金良性運轉。如有重大資金風險,應立即停止發放貸款,并收回已發放貸款,同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要組建專業團隊,專職負責基金管理。強化日常調度和巡檢,有效利用信息化平臺做好庫存監控,全面掌握和監督糧食企業生產經營、貸款運行以及基金整體運行情況。按照監管全覆蓋要求,不定期實施非現場貸后檢查,每季度開展一次現場貸后核查,并將檢查核查情況報省基金辦。同時,針對存在問題和可能出現的資金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發現重大問題立即向省基金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增信貸款到期前30日內,貸款銀行應向糧食企業送達歸還貸款書面通知,符合展期條件的由貸款銀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并報基金管理人備案。上一糧食年度發放的夏糧收購貸款最后還款日不能超過本年度5月31日,上一糧食年度發放的秋糧收購貸款最后還款日不能超過本年度9月30日。
第二十八條 糧食企業確認到期日無法足額歸還增信貸款且無法展期的,貸款銀行應于逾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貸款銀行應會同基金管理人,督促糧食企業盡快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或交易平臺,公開銷售庫存糧食并歸還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逾期3日后,糧食企業仍無法足額歸還增信貸款的,貸款銀行書面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通過基金進行代償的申請,并出具有關佐證材料。基金管理人在接到申請后,審核提出處理意見。
根據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處理意見,省基金辦研究提出認定意見,并報基金管委會集體審定,以會議紀要形式形成書面意見。屬于可代償的,基金管理人按會議紀要精神實施過渡性有限代償,將代償資金支付給貸款銀行,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基金辦備案;屬于本辦法規定不予代償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委會否決后向申請單位駁回代償申請?;鸸芪瘯彾ㄒ庖姴煌碛谫J款銀行提出代償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需要進一步核查的,可視情延長期限。
第三十條 代償的規模上限是基金各參與方繳存資金總額。貸款銀行到期未收回的增信貸款,按照以下順序依次代償:一是使用逾期的糧食企業自身繳存的基金代償;二是貸款銀行承擔逾期貸款的30%;三是基金管理人按照代償規模占基金總規模的比例,從基金管理收益中代償;四是剩余部分由基金按照各出資方出資比例共同代償。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不予代償:
(一)貸款銀行未按照三方協議對貸后資金進行監管,造成增信貸款未用于收購糧食,未形成對應糧食庫存的;貸款銀行與糧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由此發生經濟損失的;
(二)貸款銀行存在串通糧食企業惡意欺騙,對不符合條件的糧食企業發放增信貸款,由此發生經濟損失的;
(三)貸款銀行實際放款額超過增信額度以外部分;
(四)貸款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下降,年度銀行貸款不良率達到5%(不含)以上時發放的增信貸款;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代償情況。
第三十二條 逾期貸款發生代償時,需按協議等相關約定明晰各有關單位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若因基金管理人工作失職,且發生2筆以上代償或基金代償損失金額超1000萬元,經基金管委會集體研究后,及時變更基金管理人,并扣減當年應提取管理費的80%。
第三十三條 基金代償后,由貸款銀行會同基金管理人啟動債務追索程序,依法依規采取必要手段追繳資金,包括收繳銀行存款、變現其他貨幣性資產,處置相關抵押物和質押物等。追索回的資金按各方承擔風險的比例返還至基金和貸款銀行。
第三十四條 逾期企業應足額償還基金逾期資金,并按貸款銀行加罰息標準承擔代償日至償還日期間的利息費用。
第三十五條 貸款銀行和基金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在符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財金〔2017〕90號)規定的認定條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提供有效證據,依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清算組清算等方式確認損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和相關貸款銀行聯合向省基金辦提交書面報告。省基金辦研究提出損失認定意見報基金管委會審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應保持相對穩定,持續運作。糧食企業認繳后,原則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退還已認繳的基金份額。
(一)未通過資格審批,自行繳納基金的,可申請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二)通過資格審批,繳納基金但未簽訂三方協議的,可申請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三)通過資格審批、簽訂三方協議并繳納基金后,未通過貸款審批的,可申請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四)在基金最后一筆貸款到期并已還款,但未進行基金清算時,如遇特殊或不可預見情況,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還貸等情況,在確保不影響基金清算結果的情況下,擬定企業認繳資金同比例分期退出的意見,報省基金辦研究,經基金管委會同意后辦理。
第三十七條 符合申請退出條件的,企業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申請退還金額,并附聯系人、聯系電話及收款單位名稱、開戶行、銀行賬號等匯款信息,匯款信息與初始繳納基金時信息不一致的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企業退出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退還企業,并書面通知企業在收到退款后,及時開具并郵寄收款收據;審核未通過的,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企業退出后,基金存續期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新的基金認繳。
第三十八條 基金募集期和存續期內,貸款銀行、基金管理人或糧食企業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繳存基金的糧食企業存在新的重大風險隱患的,實行強制退出,先由貸款銀行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收回貸款,再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強制要求糧食企業退出基金。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將基金退出申請受理審核、強制退出及退款情況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四十條 獎懲機制
(一)按時歸還增信貸款后,對未使用基金代償貸款的糧食企業,基金存續期內再申請貸款時,在符合貸款銀行規定的情況下適當放大增信倍數;
(二)對積極配合充實基金額度的糧食企業,其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實施優質糧食工程、從事多品種經營、放大增信額度等方面,在符合國家政策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條件貸款銀行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三)糧食企業拒不執行還款計劃、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貸款銀行計入逾期貸款、調整貸款風險分類,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記入相應糧食企業征信報告;基金管理人將失信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名單報省基金辦,由省基金辦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農發行通報;屬于國有企業的,依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871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扣除實際代償部分后保值增值,可按照合法性、穩妥性、收益性、流動性原則,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進行投資并取得收益,具體方式由基金委托管理協議約定。
第四十二條 基金運作和財務會計核算實行年度績效評價和審計制度。其中,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基金審計,省財政廳負責績效評價,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基金管理人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費從基金收益中提取,按月計算、每半年提取1次,年度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基金實際到位規模的1%,由省基金辦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分別提出管理費提取初步意見,報基金管委會審定后實施。當年基金收益不足以覆蓋應計提管理費規模的,缺口在以后期間不補。
第四十四條 基金在存續期結束時進行審計,扣除基金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后如有收益,由省基金辦根據各方出資比例等因素研究提出分紅方案,報基金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省基金辦在基金存續期結束前6個月內提出延長存續期、到期終止等后續工作意見,報基金管委會審定。如確定基金到期終止,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清算,其中如有基金管委會認定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按規定調整損益,最終基金凈值按各方出資比例返還繳存單位。
因系統性風險導致基金發生大規模代償時,省基金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基金管委會研究確定代償方案、是否提前終止基金,并組織清算。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貸款銀行和參與基金糧食企業應按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等具體事項,以三方協議等形式另行約定。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具體協議執行,或通過制發補充通知的形式進一步明確。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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